本文筆者將深入探討所得稅的繳納辦法,征求大家的意見看法。
光伏電站繳納的稅種及稅率如下表:
根據國稅發[2009]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其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2.5%),六年后所得稅按25%征收。”
筆者查詢了上述所謂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關于光伏電站的條目如下:
《目錄》將核準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列為所得稅優惠項目。
眾所周知,新建項目獲批一般分三種行政手段:備案、核準、審批。備案一般由市級主管部門批準,核準一般經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需要跑部。
那么,分布式項目,按照最新的定義,分為兩個范籌,一個為利用屋頂、廠房空地、建筑一體化等,單個并網點低于6兆瓦,并網等級為10KV及以下的項目;另一個為利用荒山荒地、灘涂、坑塘水面等未利用地建設的20MW以下,35KV及以下等級接入的項目。
其中,前者需要備案,而后者則需要核準。
按照《目錄》的規定,前一類分布式項目應不屬于所得稅優惠項目,而后一類因屬于核準項目,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當然,大型地面電站項目因需要核準甚至審批,所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是確定無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