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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標準出臺

時間:2012-04-06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財政部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稱此《辦法》出臺是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財政部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稱此《辦法》出臺是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共同制定?!掇k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電價附加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出常規能源發電價格部分,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攤,目前隨銷售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為每千瓦時8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按照《辦法》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財政部稱,補助包括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新華都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告訴記者,這一新規是個很大的利好,原有政策只補貼上網電價,但是離消費者還有十萬八千里,而本次則是對并網電價也有了明確的補貼標準,這對于項目并網發電會有一定促進作用。

  財政部同時表示,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4000元。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地方電網企業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向上級部門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

  財政部稱,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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